在我國債券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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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債券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在我國債券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對於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範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後,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二、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於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

1、對出質人的約束力

(1)對出質人的約束及界限

合同債權設質後,出質人不得取得、轉讓、免除或放棄出質債權;不得就出質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清償期限的延長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變更出質債權的內容,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但經質權人許可者例外。如此約束出質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損及質權人利益時,對出質人約束應趨於緩和。

(2)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催告義務

出質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向第三債務人單獨請求給付,但這很容易導致出質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所以,為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採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由於出質債權之特殊性,這類措施以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及時催告為宜。

在我國,為了保證借款人能夠及時的還款,所以設立了保證制度,也就是由相應的人員以物品或者是其他形式來進行擔保,在相關人員不能夠還款的時候,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比如説利用債權來進行擔保的範圍,就及於本金和利息、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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