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規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在建工程抵押規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規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民法典》出台前信貸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的評估範圍有哪些?

1、土地權屬

在建工程的土地權屬有兩種性質,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制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權屬性質和情況,其抵押評估價值內涵和被評估在建工程即將發生的經濟行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項目權屬

對在建房地產項目的抵押貸款評估,要查明委估房地產項目是否屬聯建項目或是否有參建單位,委託單位對委估的在建項目整體或部分是否確實擁有所有權。若委託單位是委估對象的主建單位,另有一個或兩個參建單位,則參建單位的價值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其價值不屬於委估房地產的抵押範圍;若委估房地產項目是聯建項目則委託單位對委估對象擁有的權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評估人員必須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並把握,其中最特別是要搞清楚項目公司的組成各方的權利狀況以及各方之間的經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評估人員只能對委託單位對委估房地產項目所實際擁有的權利部分進行抵押價值評估。

3、工程進度

在估價實務中,各個委估在建項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包括地下室結構部分);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裙房的結構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結構封頂等等。大部分的項目,其裝修及設備安裝工程還沒有進行。對於上述不同的情況,評估時必須準確地把握在建工程項目的實際完成進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對於那些未安裝並固定在建築物主體上的材料和設備,就不能納入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範圍。因此在對在建工程進行抵押價值評估時,不能簡單地根據工程的實際投資進度來評估其價值。

4、銷售狀況

有些委估的房地產在建項目,已領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已預售了部分樓盤。評估抵押價值時,必須清楚地把握兩個問題,一是預售許可證所允許預售的樓層及其建築面積,即可售部分;二是開發商已實際出售了多少建築面積。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委託人無權將其抵押。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給抵押權人而獲得貸款的資格,但要確定在貸款時符合國家所規定的條件,而且貸款的用途一定要用在在建工程上面,不然銀行是不會給予放貸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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