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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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的風險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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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浮動抵押的風險

浮動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概念來源於英國衡平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
 1、    浮動抵押的風險中主體風險主要是因為《物權法》規定的主體範圍過寬,包括所有類型的企業、個體户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個體工商户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由於沒有強制的最低資本限度和資本固定規定,其風險自不待言。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業法人,由於我國公司法的登記制度不甚健全,資本控制有待完善,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情況十分普遍。正是由於我國目前對於個體工商户、普通農户現在的和將來擁有的動產,甚至對於個體企業、合夥企業、非公司企業現在的和將來擁有的動產,都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難以避免諸如“騙貸騙保”行為的發生。
  2、    從操作上來講,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登記部門現在沒有明確規定,從實踐中來講也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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