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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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註銷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可以抵押的財嚴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一併抵押;以建築物、構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構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併抵押。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以上可抵押的財產可以概括為不動產、不動產權利、動產、特定的未來財產等幾類。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房地產進行抵押的話是有一定的管理規範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説利用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抵押,那麼之後房屋所佔有的一些土地方面使用也是按照法律規定來發生抵押的,必須兩者是統一來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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