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K

土地是國有的資源,包括一些礦場資源,山地,林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我們個人可以通過繳納税費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土地在農村地區還有城市地區的規定又不同,農村地區一般屬於集體所有,那麼關於城市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城市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城市土地使用權法律

我國實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城郊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房屋所有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互相分離的。《物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有規定的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土地使用權依法可出讓、劃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入股。”

《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這就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全新的涵義:經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新的不動產物權形式,成為了用益物權。由上可知,我國合法的城市房屋所有人雖不都擁有土地所有權,但都享有該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所擁有的重要資產。明確了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財產權的法律屬性,也就確立了城市房屋拆遷中實現對土地資產即土地使用權補償的理論基礎。既然法律賦予被拆遷人享有土地使用權,就要依法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國家如果需要徵用或徵收,被拆遷人可以出讓,但前提並不是無償出讓,而是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因為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受到了侵害,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城市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城市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是屬於國家所有,如果是城市的郊區,因為土地使用率比較低,土地的價值也比較地,土地一般也是和農村地區的土地一樣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