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擔保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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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擔保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開擔保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五)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擔保的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糾紛事項的,是需要根據擔保的實際範圍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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