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抵押權誰優先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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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抵押權誰優先度更高

平常的時候,在簽訂合同時,為了獲取對方的信任,或者沒有足夠的金錢支付代價,有些人會把自己的物品留置或者抵押給對方,對方也就擁有了物品的抵押權或留置權,不過留置權和抵押權誰優先度更高?下面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留置權和抵押權誰優先度更高?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所謂留置權,即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為了實現債權,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而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和抵押權的概念很相似,他們最大的區別便是,質權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

從以上三個概念中可以看出,留置權和抵押權的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實現方式也不盡相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相關司法解釋這樣規定,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三方面的考慮:一是反映了我國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經驗。我國的一些法律已明確規定,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也承認了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這一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二是這樣規定符合國際上的立法經驗。許多國家以及我國台灣地區都承認留置權效力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效力的原則。三是從理論上講,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其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而抵押權與質權均為約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擔保物權為公認的物權法原則。

留置權對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優先效力不受其產生時間的影響,且留置權對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優先效力不受留置權人在留置動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所以,在擔保物權中,抵押權要無條件的“謙讓”留置權。

留置權對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優先效力不受其產生時間的影響,且留置權對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優先效力不受留置權人在留置動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所以留置權和抵押權之間留置權的優先度更高。如果您對於留置權和抵押權誰優先度更高的問題還有疑惑,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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