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共同訴訟內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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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會出現多種多樣的刑事案件,不同的案件之間可能存在怎樣的特殊聯繫,或者一個案件中會存在共同訴訟的行為,那麼到底擔保合同共同訴訟內涵是什麼?什麼是指共同訴訟,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探討一下,看看其中的奧祕。

擔保合同共同訴訟內涵是什麼?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分類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原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原告和被告均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概念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防止矛盾判決。

共同訴訟特徵

相對於與原告和被告為一對一的訴訟而言,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

2.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類型

在國外民事訴訟理論中,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前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並且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才能適格的必要共同訴訟。後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既可一同起訴或應訴,又可分別起訴或應訴,但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對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就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

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並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但按照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兩種基本類型。

權利義務共同型

在這類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而各共同訴訟人之所以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是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本身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但這種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並不是因為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訴訟實務中,常見的情況主要有這樣兩類:(1)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共同關係,如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同所有。(2)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被保證的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着連帶清償關係。

原因共同型

這類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之間原本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是因為後來發生了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最典型的例子是,數人共同致他人損害,他人向數個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在損害發生前,數人間既沒有共同關係,也沒有連帶關係,只是因為發生了加害的事實,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連帶關係。

根據以上問題的説明,我們可以確定擔保合同共同訴訟內涵是什麼?什麼樣的案件和行為才能產生這樣的狀態,以及共同訴訟的分類等都有非常詳細的敍述,如果有人存在以上疑惑,可以認真閲讀這篇文章,希望以上內容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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