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合同標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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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質押合同標的規定是什麼?

權利質押合同標的規定是什麼?

1、匯票、支票、本票

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必須記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只要有一項未記載,匯票便無效。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必須記載“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只要有一項未記載,本票便無效。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必須記載“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只要有一項未記載,支票便無效。

2、債券、存款單

債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了籌措資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會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政府證券在我國又稱國庫券,即由政府為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一種債券。金融債券是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企業發行的債券。

存款單,也稱存單,是指存款人在銀行或者儲蓄機構存了一定數額的款項後,由銀行或者儲蓄機構開具的到期還本付息的債權憑證。

二、倉單、提單包括哪些?

倉單是指倉庫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請求而填發的有價證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應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9)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提單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説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3)船舶名稱;

(4)託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在一些大額的經濟交往行為當中,也可能會存在權利質押的情況。權利質押合同的標的種類是有限制性規定的,比如説有支票,匯票還有就是一些債券和等等,這些都是合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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