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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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

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是什麼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併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

(二)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説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

(三)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範圍限制的原則

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

(四)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原則

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五)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原則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後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所謂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餘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清償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

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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