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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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定義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哪幾種?

債權債務,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權債務關係問題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於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係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蔘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麼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係當事人內部之間對於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係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並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係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通俗來講債權是被借錢,債務是借錢。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而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並不是所有都是共同承擔,這建立在合理合法,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當然,不排除心存不良之人鑽法律漏洞,所以小編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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