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係的種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債權債務關係的種類 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的種類

1 、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係。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主要包括合同之債。

2 、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

種類之債,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為標的的債。種類之債多存在於現實生活中。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會發生履行不能,因為即使種類之債的標的物因意外損失,可以以同性質的物品代替。

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3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

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於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

選擇是指當事人之間可以自己選擇以某種物品作為標的物,而履行不能的時候,則只能選擇可以履行的部分,這時選擇之債就轉化為簡單之債。

4、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單一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都僅為一人的債。大多數債都是單一之債。

多數人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均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體為二人以上的債。

5、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多數人之債又依據多數人之間是否有連帶關係劃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按份之債,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

連帶之債,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係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美系的為連帶債務。連帶之債對外承擔全部的責任,對內按約定或按比例承擔責任。

6、主債和從債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主債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他債為前提的債。

從債不能獨立存在,須以其他債的存在為成立前提的債。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財物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履行債務的債。

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須以提供一定勞務履行債務之債。

8、一時之債和繼續之債

債依據是否可以一次履行而履行完畢劃分為一時性債和繼續性債。

一時性債,是指當事人可以僅因一次履行而使債履行完畢。

繼續性債,是指當事人無法一次履行完畢,債的內容隨着時間的推移當事人持續履行,債的內容則持續增加。

9、無因管理之債

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因無因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人請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費用,受益人應當償付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無因管理之債。

10、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依據之一,因為不當得利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稱為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債權人享得利和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在瞭解債權債務關係的種類之後,我們才能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第一時間知道如何入手去解決該債權債務的糾紛,同時在知道債權債務關係的種類有利於我們對於生活中的紛繁複雜的事情,高效率和有針對性的去解決,節省了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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