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離婚欠債不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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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離婚欠債不還嗎?

一、保險法離婚欠債不還嗎?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如果保費來源存在問題,法院干預還算“非法干預”嗎?

保險金屬於個人專屬財產,不能被代位追償,這並無異議,但是理賠結束之後呢?能一直不辦理理賠嗎?(不能,最多五年,五年之後,視為放棄。)

因此,如果要達到”欠債不還”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資金單獨投保;第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作為遺產,肯定償還生前債務之後,才能被繼承。

二、離婚債務情況及處理上面臨的問題

由於離婚當事人的職業、文化層次、經濟條件、所處環境的不同,加之長期以來的家庭矛盾造成的複雜心理,以及種種各異的離婚原因,當事人在離婚時,對債務的主張常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對債務無異議,且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並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情況下,主動承擔債務的當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過錯,想盡快解除婚姻關係,以金錢來賠償感情上所欠的債務;但有的卻是將債務轉移到一方身上,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這種情況對於審判人員來説,看似是最容易處理的。因為雙方當事人對所負債務這一事實均無異議,對於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法官可以認定。因此,實踐中,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一旦確定債務數額,且協議好誰來承擔,法官就會按照雙方的意願來處理。但是,如果當事人是懷有逃避債務的目的,一旦將債務判由一方承擔,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雙方均否認共同債務。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或合意借離婚逃避債務等,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漏洞。通常情況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除了對雙方的婚姻關係進行處理,同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都要作出認定和處理。法院一般會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負債情況,只要雙方都否認,那法院便會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而此時債權人通常不可能知曉雙方離婚的情況,故也就不可能在雙方離婚時主張債務。一旦法院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那債權人以後的主張便會遇到困難。

3、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情況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否認債務的存在;或者雙方當事人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狀態,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嚴重的破壞,而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逐漸瓦解,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往往缺乏真實性,舉債的目的難以查證。離婚時主張債務的一方認為產生債務的原因是撫育孩子、贍養老人等,即產生債務的原因是因為家庭生活導致的,而另一方卻認為由於雙方長期分居,對所欠債務均不知曉,故不認可債務的存在。這種情況,對於法官來講,處理起來就較為困難。

隨着我國離婚率的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因為一些瑣事而選擇離婚,那麼在離婚時,國家也是規定了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欠下了債務並是雙方共同使用,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不能逃避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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