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債務離婚後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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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締結了婚姻關係後,就屬於婚後,此時產生的債務,多半都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後要是夫妻不幸離婚的話,該如何承擔這部分債務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告訴你婚內債務離婚後如何承擔把。

婚內債務離婚後如何承擔

一、婚內債務離婚後如何承擔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

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二、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離婚在對債務進行承擔的時候,需要先區分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哪些屬於夫妻個人債務,不同性質的債務承擔方式不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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