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務如何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離婚後債務如何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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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所欠債務怎麼辦

1、屬於個人債務的,離婚時還是由欠債的一方承擔,與另一方沒有關係。

2、若是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通常是先由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不夠清償共同債務或者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離婚夫妻協商約定償還。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做出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然後才能分割剩餘的財產。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或者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歸其所有的,則由雙方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至於夫妻內部按什麼比例承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作出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對外債務,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才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後向債權人做出承諾,即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意定之債。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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