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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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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