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後原債務人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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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讓與,是指債務人將其所負有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對債權人負責給付債務。可見轉讓的債務必須在轉讓時已經有效成立,對於不存在的債務或已經消滅的債務,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經訂立轉讓協議,也不應當發生轉移的效果。

債務轉移後原債務人是否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84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債務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債務人轉讓其債務,除應與受讓人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外,還應當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則債務人轉讓其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對債權人產生約束力。本律師提示,債權人在接受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之前,應當確定第三人的還款能力後,再確認是否同意債務轉移,以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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