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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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履行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期限屆滿的證據。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借據、帳溥、轉賬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材料都可以成為證據。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類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餘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當然,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情況,即使借據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第十二條 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複製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後,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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