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共益債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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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範圍是:
一、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企業共益債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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