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出借人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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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出借人所在地嗎?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出借人所在地嗎?

1、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不一定為出借人所在地,也有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報告住所地、出借人經常住所地等。

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貸款人提供貸款應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在貸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借錢沒錢還被起訴怎麼辦?

1、借錢沒錢還被起訴可以積極應訴,也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麼在起訴後,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法庭不予支持,會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不會被關進監牢,因為民事責任涉及不到刑事問題。

4、債務人若實在無錢可還,即使對方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只有在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5、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執行方式包括:執行存款、執行收入、執行財產、搜查財產、強制交付、遷出房屋。

並非所有的公民、單位向他人借款之後都有還款能力,對於沒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的情形,出借人可以與對方協商分期、延期還款事宜,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至於具體哪個法院有處理借貸糾紛的管轄權,則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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