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債務超出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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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債務超出遺產範圍?
如何判定債務超出遺產範圍?

一、如何判定債務超出遺產範圍?

判定債務超出遺產範圍就需要確定出實際所獲得的遺產是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税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税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遺產債務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税款,如個人所得税,車船使用税,營業税等。

2、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債務中,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務人死亡,那麼所存在的債務就會由繼承人來償還,但前提一定要確定是在有遺產的情況之下,如果沒有遺產就可以不用償還,因此,一定要確定遺產實際獲得的金額,這樣才能確定繼承人是否應該要償還這筆債務或者是還清這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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