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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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範圍界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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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讓所得的範圍界定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財產轉讓所得的計徵方法:按次計徵



    3、財產轉讓所得的特殊規定:



    (1)對我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2)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税目徵收個人所得税,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如果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權益也都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其中就規定了雙方在婚後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使用和轉移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徵求配偶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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