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開庭原告要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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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錢不還開庭原告要講什麼

欠錢不還開庭原告要講什麼

欠錢不還開庭審理時原告需要宣讀起訴狀,並且要對自身陳訴的事實進行舉證。作為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

1、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分別想要證明什麼內容;

2、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就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是否有關、能否證明被告想證明的內容等發表質證意見;

3、如果法庭調查有遺漏,就遺漏部分向法庭補充;

4、就案件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

5、進行最後陳述。

法院開庭主要分為兩個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階段一般流程: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發問——雙方就事實補充。法庭調查完成後會進入法庭辯論,優秀的法官會總結案件爭議焦點,雙方就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一般是原告先説,被告接着説,如此往復。法庭辯論完後是最後陳述,然後庭審結束,雙方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二、欠錢不還可以拘留嗎

欠錢不還是可以拘留15天,可以拘留次數沒有限制,具體如下:

如果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可以司法拘留,一次最長15天,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再嚴重可以判刑,《刑法》有拒不執行法院裁定判決罪。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41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242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如果欠錢不還的話,是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拘留的。如果欠款人有還款能力但是拒絕進行還款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但是執行財產或者凍結財產的防衞不能超出被執行人應該承擔的財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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