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勝訴欠錢不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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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勝訴欠錢不還怎麼辦?

開庭勝訴欠錢不還怎麼辦?

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二、法院不執行的情況是有哪些?

1、申請的材料不全面;

2、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實效。除此之外,應當受理。對於第1條,補充好材料即可;對於第2條,需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時效。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欠錢不還而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的對於判決出來的結果就需要雙方來履行義務,如果一方而不履行的話,那麼作為受害者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法院提起,從而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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