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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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立案標準是: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的行為。

2.造成珍貴文物流失或者損毀。

3.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失職造成了珍貴文物流失的,顯然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説明了必須達到了後果嚴重的情況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否則是可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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