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佔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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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佔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得到遺失物後,應該妥善保管,並及時上交公安局,有公安局代為交給失主,或者自行及時交給權利人,千萬不可以私自佔用,一旦情節嚴重,就會構成犯罪,即為遺失物佔有罪。那麼遺失物佔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帶您一探究竟。

一、侵佔遺失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二、侵佔遺失物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佔遺失物罪如何量刑?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由此可見,遺失物佔有罪是由前提條件的,是有立案標準的,只有達到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此文也旨在普及法律常識。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識,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要嚴格遵守法律,避免做出不必要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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