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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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債務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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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對債務人的效力是什麼


代位權行使後的民事效力,直接歸於債務人。在債權人着手行使代位權而且通知債務人時,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再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失去效力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怠於受領第三人的履行,債權人可代位受領,但債權人不得以該受領物全部抵充清償自已的債權或者優先受償,而必須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債權人代位受領後,債務人仍有權向債權人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財產。

綜上所述,當條件成熟後,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權,直接向第三人求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後果體現在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通過行使代位權,債權人獲得優先求償權,而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也隨之滅失,變成了次債務人向債權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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