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擔保登記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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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不論是向銀行進行貸款,還是從事一些其他方面的業務,很多場合下都是需要提供擔保的,貸款的話,它存在着一定的風險,為了保證確實能還款,擔保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土地使用權擔保。那麼,土地使用權擔保登記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擔保的時候需要進行登記,登記的條件包括價值比較穩定等。

土地使用權擔保登記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擔保登記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可以擔保

作為貸款的擔保品,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價值比較穩定,市場價格波動較小;

(2)易售性較強,有廣大市場,可以隨時變賣;

(3)易於保管,不易變質損失;

(4)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技術不很複雜。

鑑於上述條件,商品最適合於作為擔保品,有價證券次之,不動產最差,究其原因,這是因為商品雖然有價格波動的特點,但仍有規律可循,因而是可以預測的;而且商品易於銷售,鑑定質量也比較方便,從保管方面來看,倉儲業對於所寄存商品都出具表示其所有權的“棧單”,銀行便可憑“棧單”貸款。有價證券由於價格變動較大,市場風險也較大,既要受發行人的信用情況及經營情況的影響,又要受市場利率的影響。但國庫卷、公債以及資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和債券,風險相對小一些,流動性大一些。不動產的變現性較差,估價也很複雜。尤其在房地產市場低迷的情況下,用不動產充當擔保的擔保品,銀行仍然面臨較大風險。

二、其他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的擔保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擔保,它有以下特點:

(1)用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擔保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擔保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擔保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擔保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擔保。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擔保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擔保,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擔保。

(4)土地使用權擔保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擔保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擔保權人。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進行擔保的話是符合法律的,其次就是作為貸款的擔保品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價值是比較穩定的,以及便於保管,進行鑑定的時候也是非常方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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