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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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後怎麼辦?

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後怎麼辦?

(一)代位權為債權之從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一般説來,債權的主要內容是請求權,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1999年《合同法》為債權創設了一項新的內容,即代位權權能。這項權能是法定的,為債權人所固有的,債權一經合法產生,債權人便享有代位權。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債權人權能基於法律的賦權而擴張了。代位權是基於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其立法宗旨仍為債的請求權之保全。

(二)代位權的從屬性

作為從權利,代位權具有對債權的從屬性。隨着債權的移轉而移轉,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債權人不能將其與債權相分離轉讓,也不得與債務人協議放棄。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債權,同時取得債權從權利,包括代位權、撤銷權等。債權仍與人因債權轉讓而喪失債權,不再享有債權從權利。

(三)結論

受讓債權後,新的債權人取得代位權這一實體法上的權利,有權依法定訴訟渠道予以主張。

二、代位權訴訟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代位權之訴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綜上所述,在債權轉讓後,原債權人的權利已經被轉移到了新的債權人身上。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後,新的債權人享有這一權利。當發現債務人不積極追償自己的債權時,而又不清償債務的時候,新的債權人要及時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這裏有一定需要注意,行使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自己債權範圍內,不得做額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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