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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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從最後一筆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債權訴訟時效的計算時間如下:

1、有清償期限或者能夠確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2、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3、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從債務人第一次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開始計算;

4、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債務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因人身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到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債務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可見,像是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這種狀況,訴訟時效不會説從每一筆債務到期了以後就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能夠按照約定,分期逐步償還了相關債務的,也就不存在着訴訟時效問題,因為訴訟時效是從本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才會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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