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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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是多久?

實務中,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在立法中設立了撤銷權。但是,為了保證民事活動的相對穩定性,也為了防止權利的濫用,《民法》對撤銷權設立了除斥期間的限制。那麼,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是多久呢?今天,大家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保全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二、保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我國《民法通則》對撤銷權的消滅未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除斥期間的經過

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説,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

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期的確定可區分兩種情況:

1、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撤銷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為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當時就會知道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即撤銷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談不上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問題。

2、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被欺詐,或者知道、應當知道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事實之日起算。所謂應當知道,包括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當事人應當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於有過錯。

3、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不得再行使該權利。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否行使該權利是撤銷權人的自由,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二項將“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作為撤銷權消滅的事由之一。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應當向相對人表示:以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自行為完成之日起產生放棄的效力。

三、保全撤銷權的其他法律規定

中國(適格主體只有股東,且未對行使撤銷權的股東資格做任何限制)

舊《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防止股東濫用該權利,延誤公司經營決策執行,提供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及時申請撤銷變更登記)(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新加入的規定。主要是出於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防止大股東濫用所持表決權架空小股東的表決權,賦予股東對違法會議召集、表決的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可得行使股東會議決議撤銷權

《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是多久呢?綜上看來,保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般為一年。在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享有撤銷權之日起一年內,您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否則到期您的撤銷權就歸為消滅。另外,保全撤銷權一般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不能通過私力進行救濟,所以,在您不知道如何有效申請保全時,您完全可以委託律師及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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