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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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什麼?

股東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確定上述審理思路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幾點:

1、按照除斥期理論,解除權的行使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並且除斥期為不變期間,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

2、具體到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解除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應自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使,但是該規定無法涵蓋股東對公司會議召開並不知情的情形。待股東知曉可撤銷事由,可能期間已過,撤銷權消滅,股東權利受損。因此,有必要根據除斥期理論將撤銷公司決議的起算點精確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決議作出之日,以平衡保障股東權利和督促股東及時行使權利這兩種價值取向。

3、公司決議解除權的行使系建立在會議召開的基礎上,對應的是程序上的瑕疵。如果會議並未真實召開,此時股東以未接到會議通知、不知曉會議召開為由,要求撤銷公司決議,法院應釋明變更訴請為公司決議無效而非可撤銷。

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有哪幾種

1、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範圍。一般來説,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3、破產撤銷權。

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破產財產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要想通過某項決議,必須要徵得大部分股東的同意才行。如果股東發現該項決議損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撤銷的申請,按照法律規定,股東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0天。超過這一期限的話,股東撤銷權會自動消失,股東無法行使撤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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