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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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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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年是客觀起算標準,1年是主觀起算標準。

即4年半的時候才知道有可撤銷的事由,那麼就只能在半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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