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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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經常會履行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抗辯權存在於主合同中,也存在於保證合同中。作為擔保人,不僅僅光履行合同擔保的義務,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還可以通過行使抗辯權來維權。那麼保證期間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現在小編介紹下相關知識。

保證期間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

一、保證期間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

1、先訴抗辯權。又稱之為檢索抗辯權,簡單的講就是保證人提出:信用社你先去向借款人要錢,等借款人沒有能力歸還貸款時,再來找我,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只有先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能力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且這種追償還必須是經過法院的強制執行。

2、主合同無效抗辯權。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他依附於貸款合同而存在,雖然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是,他是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證人因為主合同的無效而可以免除責任。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的一種評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是指違反法律的合同,凡是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3、撤消抗辯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等的民事行為屬於可以撤消的民事行為。保證人撤消權的行使是符合條件的(根據撤消權行使的條件,保證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節;撤消在一年內行使合同,)。會計報表在貸款通則規定中,要求必須是經過有關機關(審計、税務機關)確認效力的真實報表,企業向金融機構提供的報表和向税務機關提供的報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證人的確是精於法律。

4、時效抗辯權。主合同的時效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在實踐中,有些借款人因為下落不明,農村信用社經常向保證人發催收通知書,為了連接保證期間,但是,因為忽視了保證人的時效抗辯權,保證人不會承擔責任的,當然,如果保證人不提出抗辯即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法院會判決其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的抗辯權的特徵是什麼?

1、保證人抗辯權的特徵之一就是獨立性,它具體體現為保證人的人格獨立性和保證合同債務變更或消滅的獨立原因性。

2、保證人抗辯權的特徵之二是一般抗辯權和專有抗辯權的並存性。如前所述,保證合同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它涉及主合同,甚至涉及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締結的委託保證合同(少數情況下,保證人的出現是保證人自己的主動行為所致,理論上成為“基於無因管理而產生的保證債務”,因為主債務人並沒有與其締結委託保證合同) 。

由此可見,作為主合同的保證人,其享有保證期間的抗辯權。具體包括先訴抗辯權、主合同無效抗辯權、撤銷抗辯權等。當保證人發現主合同簽署過程違規,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可以拒絕提供擔保,防止掉入合同詐騙的圈套。當主合同的訴訟時效過期,保證人也無需承擔保證責任,也又是時效抗辯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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