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要件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的借貸關係成立之後,由於各種特殊的原因,債務人沒有能力在合同期限之內還清相關債務,那麼此時,我們經常會聽到留置權這一專業術語,那麼留置權要件有哪些?民事留置權要件與商事留置權要件分別為什麼?以及留置權成立消極要件是什麼?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作簡要回答。
一、民事留置權成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1)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
a、留置權的主體為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等債權人;
b、法律不限制債的發生原因,任何債權人均可成為留置權的主體。
(2)留置的標的物為債務人的財產:
a、留置的標的物必須是債務人所有的動產;
b、留置的標的物不是債務所有的動產的,須符合留置權善意取得。
(3)留置財產必須是動產:
a、不動產不適用留置;
b、有價證券是否可以留置沒有明確規定。
(4)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a、佔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輔助/間接佔有;
b、單純的持有[不是佔有]不能成立留置權;
c、不是依法佔有[如侵權佔有]不等行使留置權;
d、將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之後,應視為拋棄留置權,不能再主張留置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説:
a、應指同一個法律關係/非同一種法律關係;
b、應當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種特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a、債務已屆清償期只是留置權成立的條件之一/非留置權實現條件[還需經過寬限期];
b、債權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不能取得留置權。
二、商事[企業之間]留置權成立要件:排除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成立要件。
1、留置權主體必須是企業之間;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3、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三、留置權成立消極要件:
1、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2、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債權人佔有動產時所負擔的義務]相牴觸:
a、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義務相牴觸的,留置權不成立;
b、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相牴觸的,法院不予支持。
3、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約定相牴觸:
a、債權人與債務人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債權人事先明示放棄留置權的,債權人不能取得留置權。
b、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合同的特殊約定相牴觸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5、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消滅。
由此可知,留置權至少需要具備三個要件: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債權已屆清償期,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從民事、商事及消極成立要件三個方面對留置權要件進行解讀,可謂是清楚明瞭,相信您已經很明白了。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不妨向我們的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