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關係中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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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陷於履行遲延

債務關係中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如果債務人已經處於遲延履行狀態,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並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面臨不能實現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不僅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還必須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無從談起。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其債權於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債權人,其債權於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償還對甲的債權,那麼即使乙對丙享有債權,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丙的債權沒有到期。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夠向丙主張代位權,前提條件就是甲對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否則,甲無從主張代位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該行使並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於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後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於行使權利。在經濟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誠信的人在對外負有債務後,經常藉助各種理由,採取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其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對第三人的債務,以減少自己的責任財產,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從實踐上來看,這些第三人多數與債務人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比如親屬、朋友,他們正是藉助這種關係達到暫時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那麼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五、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於行使,或債務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生;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綜上,我們瞭解了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代位權的行使不僅要符合上述五個條件,還必須以起訴的方式行使,所以還是有一定的行使成本。如果需要通過最少成本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去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找出適合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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