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連帶債務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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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連帶債務人的一方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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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錢死亡後如何確定債務人

夫妻一方借錢死亡後,一般債務人就是夫妻中在世的另一方,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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