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的並是什麼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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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案件知道抗辯權的相關內容,知道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抗辯權就是行為人根據自身的合法利益,對他人做出的要求和規定進行抵抗的權利。但是人們對抗辯權的一些其他細節問題還不是很瞭解,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先訴抗辯權的並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先訴抗辯權的並是什麼含義?

一、先訴抗辯權的並是?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2]

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擔保法》於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在賦予人民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義務。這就是要求我們能夠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我們的權利。抗辯權作為一種對抗他人權利而維護自己權利的行為,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同時我們自己也要對這項權利有一定的理解,要明白先訴抗辯權的並的含義等問題,這樣才能有效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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