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種類和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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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的種類和含義是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抗辯權的種類包括三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還有不安履行抗辯權,三種抗辯權是對應不同的情況對應的三種權利,保證在每一種特殊的情況下都能夠通過各種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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