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第三人先訴抗辯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8.3K

在生活中,我們會經常看到債權人與債務人會發生債務糾紛。為了幫助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我國法律就有第三人先訴抗辯權。那麼當發生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這類糾紛時,如何行使第三人先訴抗辯權呢?下面我就談談第三人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第三人先訴抗辯權?

一、什麼是第三人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民法典》於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如何行使第三人先訴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混合擔保制度,同一債權既有物保(抵押或質押),又有人保(保證)的,且當事人沒有約定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順序與份額,若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的抵押或者質押,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但是,在連帶共同抵押中,即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了抵押權,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亦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選擇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權,也可同時行使所有或者數個抵押權。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同一債權由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共同擔保的,稱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為按份共同抵押和連帶共同抵押。 若兩個以上的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權時分別或者共同與債權人約定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順序與份額,為按份共同抵押,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應當按照約定的順序與份額行使。若兩個以上的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未與債權人約定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順序與份額,為連帶共同抵押,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不受順序與份額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權行使擔保權,也有權對所有的抵押權同時行使擔保物權。

總而言之,第三人先訴抗辯權是用來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不同的擔保制中出現的債權、債務糾紛,而行使第三人先訴抗辯權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在一定情況下第三人是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不同的情況下,債權人與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順序與份額是不一樣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