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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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當前資金週轉不過來的時候,往往會選擇通過借貸來緩解眼下的經濟危機。有借貸會存在債務問題,而保證債務就是指根據合同規定,債務人不能承擔主債務時,由保證人來代為履行的一種代為清償債務。有保證債務就會存在先訴抗辯權,那麼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一、先訴抗辯權的定義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的法律屬性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於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禦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並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於阻卻,而不在於消滅。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係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之只能存在於一般保證之中。

綜上所述,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一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是保證人所享有的特殊權利,該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債務的結果。先訴抗辯權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以上就是關於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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