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在現實生活中,欠條是經常出現的一種文書,但是很多人對於欠條不是很瞭解,容易把欠條和借條混淆。那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欠條的法律性質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欠條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一、欠條的法律性質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出具欠條前,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尤以買賣合同居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支付款項,但基於各種原因,在債務人不能及時還款情況下,雙方達成合意和妥協,由債務人出具欠條,日後歸還。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欠條的形成以以往的經濟往來為基礎,但其本身並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關係。

二、欠條與借條的區別

(一)欠據與借據法律性質不同。

1、兩者雖都能證明債權債務合同存在,但借據直接證明債權債務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書面載體;而欠據則間接證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及債權人摧要債權受阻的證明。

2、欠據與借據在均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之情況下,代表了兩種性質不同的債權:在借據,未約定債務履行期履屬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償期未約定之債權;在欠據,未約定債務履行期不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因為欠據本身只是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催要債權受阻的證明,它所證明的是合同成立後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之債權,該債權或事先已約定履行期限或雖未約定履行期限卻已經債權人主張過權利,其性質屬清償期已約定且未獲履行之債權。

然借據與欠據在均已約定債務履行期限情形下,究有何種區別?在此情形下,借據所代表的債權自屬清償期已約定之債權,而欠據所代表的債權則屬清償期屆至後已獲延展之債權,兩者所代表的債權性質仍有本質不同。

(二)欠據與借據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影響不同。

欠據與借據兩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這種不同集中體現在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的影響根本不同,從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別。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之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原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理論上講,訴訟時效期間的始點的要件為請求權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其權利存在並且該權利行使可能。其要件應該根據類型歸納而具體化,主要有

1、對清償期無約定之債權,其始點應該為債權成立之日;

2、對清償期約定之債權,其始點為債權屆満日等。

將欠條和借條從兩個方面做了比較,相信您對於欠條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詳細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