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費用收取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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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費用收取權歸誰?

孳息費用收取權歸誰?

一、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是一種原則,這個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説,我們種植一棵桃樹,那麼當桃子收穫時,肯定是種植桃樹的所有權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權。

二、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租賃一塊土地,進行種植,那麼土地上所生長的植物,在正常情況下,自然要歸他所有。要不然,租賃人租賃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三、用益物權人取得。這個類似於租賃,比如説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就是為了獲得土地的孳息。

四、佔有人取得。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有此國家規定,善意的自主佔有人(排除上述類似的佔有狀況)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費用收取權中國現狀

第一,孳息的收取權屬於債權人,理由是債務人應以其財產清償債務;另,孳息的收取權歸屬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但我國《擔保法》第47條規定:抵押物於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孳息。依據該立法精神,債權人有權自債務人財產被法院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實現是由債務人的全部或一般財產擔保的,而非特定財產-查封物及孳息進行擔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有擔保物權,享有優先受償效力,對抵押物所產生的孳息當然有優先收取權。此兩種權利(普通債權和抵押擔保債權)在性質上有本質的不同,因而須區別對待。其次,如果由債權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並受償,那麼在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全部債務,次後其他債務人又申請參與分配時,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有違民法關於債權平等的原則。孳息的收取權不能由債權人(申請執行人)享有,而應由法院代人收取。執行法院在執行終結前,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具體情況對執行債務人財產公平分配便能彌補上述缺陷。

第二,有關孳息收取權的範圍,抑或説,孳息收取權人得收取何種孳息。法院查封后,孳息收取權人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第三人的清償,因被執行財產由債務人所有,法院查封效力僅限於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參閲《中國強制執行制度概論》,孫加瑞著,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9,實際上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三稿)也採此種觀點)此乃主張查封物所有權歸屬執行債務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權在查封期間由法院暫時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權並非歸屬於執行債務人而法院作為收取權人當然能夠收取查封物產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第三,法院作為孳息收取權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義務人直接向法院履行,也可以委託執行債務人或其他人收取。法院在收取孳息時,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權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眾多孳息收取權人,那麼便發生收取權的順序問題。從理論上講,孳息收取權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典權人、承包經營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也可能是基於債權享有收取權之人,如承租人。在法院與其他人發生行使孳息收取權衝突時,應如何解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解釋上,應以先佔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權人優先。

綜上所述,孳息費用收取權總的來説可以是所有權人、債權人、用益物權人或佔有人取得。中國的孳息費用現狀主要是以擔保法為基礎的,但並沒有很明確的條文規定。遇到具體問題,還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孳息費用收取權的最終收取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孳息費用收取權歸誰?”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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