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孳息歸屬於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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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孳息歸屬於哪一方?

一、房屋買賣合同孳息歸屬於哪一方?

房屋買賣合同孳息歸屬於買受方。簡單的説出賣人和買受人就是平常我們説的買家和買家,出賣人是賣家,買受人是買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於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二、收取合同孽息費用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體和部分的關係。

。它們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在同一事物中,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它不能同時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時又是整體。簡而言之,部分構成整體,整體是部分構成的。

不具有整體和部分關係,決定了原物和孳息是兩個獨立的、不相容的物。從物理上,獨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機能,從而發生原物與孳息關係。以區別於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2、原物與孳息不具有從屬關係。

從屬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獨立事物之間存在依存與被依存的關係。被依存一方消亡,則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喪失其獨立存在的物理意義或者法律意義。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孳息是由原標的物產生的額外的收益,在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內收益歸屬於買受方所有,這是買受方被賦予的權利,相應的如果房產價格下浮或者產生一定損失的,也需要由買受方來承擔。如果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的,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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