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相同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3W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相同點

簽訂合同後合同的當事人就需要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而合同違約有實際已經違約和預期合同會違約等的情況,那麼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異同?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剛進公司,請問下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相同點

根據相關法律,關於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相同點如下
一、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聯繫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分別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合同預期不履行進行救濟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我國《合同法》第68條對不安抗辯權作出了規定,第94條第2項和第108條對預期違約制度作出了規定。兩項制度結合起來規定,實際上是借鑑兩大法系的一種嘗試。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這兩項制度確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但從性質上説,預期違約制度屬於違約責任制度的範疇,而不安抗辯權則屬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兩種制度的適用將產生不同的效果,兩者的區別還表現在功能、行使條件、行使依據、是否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和法律救濟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二、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後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後順序為前提,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擇期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5、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須對方主觀上有過錯,只要其財產在締約後明顯減少並導致難為對待給付的危險即可;至於由於何種原因所引起,在所不問。而預期違約的成立要求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6、法律救濟方法不同

在不安抗辯權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濟方式是該權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並且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則規定在對方不提供履約保證時,債權人可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置對方的提前毀約於不顧而繼續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對方在履行期屆至時履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