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納税人轉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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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納税人轉讓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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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納税人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也就是説,股權轉讓所得納税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税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税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辦法》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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