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核算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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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明確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時,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核算原則是怎樣的

實踐中,有些債務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其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務處理的情形。對於這些情況,從平衡保護債權人債權實現和債務人的配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讓債權人另行訴訟解決為妥,而不宜直接讓債務人的配偶償還欠款。此外,對於債務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原則上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利益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以下情形時,債權人需要另行起訴債務人的配偶:  

(一)債務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債務系債務人基於賭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負擔的;  

(二)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形成,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三)債務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於債務人婚姻關係締結之前,且債權人無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利益用於債務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據該債務的性質應屬於債務人個人債務的;  

(五)其他執行中難以作出債務性質判斷的。

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或部分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

(一)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後。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於債權人又屬於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於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要比債務人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例如,甲方從乙處購買水泥,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在某日將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庫房內,而乙提前3天送貨導致甲多方付了庫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為這種“增加的費用”。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川如果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那麼實際是損害了債權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該費用由債務人自己承擔,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利益就沒有因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損害。

(二)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我國《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部分履行,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部分履行的構成要件是: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內的履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則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後履行則為遲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標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説在數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響其性質和作用。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100套西服,西服按套數可分成不同部分,其性質和作用無影響。

3.部分履行有兩種情況:一為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將應當一次履行的債務採用分批履行的辦法而全部履行;二為債務人雖然沒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標的物的數量不夠。

綜上所述,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核算原則必須遵守。債務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對於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當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麼債權人應當接受這種部分履行。以上就是本站關於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核算原則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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