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抗辯權的後果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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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我們常常會與合作方、債務方簽訂合同,合同是維護雙方利益的保障,但在交易過程中難免有糾紛或是難以協商的部分,這時候就可以使用合同中的抗辯權,但是合同中包括三種抗辯權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三種抗辯權的後果是怎樣的,三種抗辯權有什麼不同,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三種抗辯權的後果及條件是什麼?

三種抗辯權的後果及條件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綜上所述,首先我們要了解到這三種抗辯權都只應用於雙務合同,三種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已經在上文一一對應,三種抗辯權的後果是針對未履行合同要求、後履行或是拒絕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或是及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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