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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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不安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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