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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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一般在雙務合同中比較常見,在雙務合同中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或者履行的不適當,那麼到了對方履行期限的時候,對方當事人就有不履行或者是部分履行等權利,這是一種常見的暫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合同違約情況的抗辯,但是履行時需要達到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才可以。

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

a、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b、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c、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三、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

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必須是雙方是同一個雙務合同、必須對方有先履行且履行不適當等行為,後履行抗辯權的使用方面比較廣,例如對方提供的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是實際給予的和交付的金額不符等情況,這種情況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可以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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